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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 公共专业 - 方钉文库 - 工程标准规范下载 - 工程师必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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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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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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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第一章总则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第06.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06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第二节防火间距第06.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06.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06.2.2.2的规定。防火地面建筑类别和耐甲、丙、丁、戊类厂房、高层民用间距(m)火等级民用建筑库房建筑房、库房四三级四级主体人防工程类别级级级级属丙、丁、戊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10121410121413625其他人防工程610121413625万文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万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万文第06.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第06.3.1.2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中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第06.3.1.3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第06.3.1.4条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06.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06.3.1.2条的有关规定。万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闪点≥60℃的可燃液丙体500万可燃固体7001000戊1500第06.3.1.5条人防工程内设有内跳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个防火分区,其使用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第06.3.1.6条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2。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第06.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第06.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第06.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第06.3.2.3条、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公斤/m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06.3.2.4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第三节装修和构造第06.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第06.3.3.2条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第06.3.3.3条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第06.3.3.4条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的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06.3.4.1条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乙级应为0.9h:丙级应为0.6h。第06.3.4.2条钢筋混凝土的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第06.3.4.3条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楼梯间或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第06.3.4.4条、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第四章安全疏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4.1.1条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宜有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口不得作为安全出口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应有两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三、人防工程的使用面积不超过502,且经常停留在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四、坑道、地道工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第06.4.1.2条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第06.4.1.3条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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