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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GF—200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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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GF—200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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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503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方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方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方订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第十章供热价格第十一章供热安全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方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第十五章供热质量和服务第十六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第十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九章协议的变更第二十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二章附则万万万万1第音总则为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订本协议。10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职务:国籍:103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中国的法律;(2)公开、公平、公正;(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方(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万万文第二章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20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0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03[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204[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20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206[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207[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208[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答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209[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210[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211[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212[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213[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214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301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302特许经营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月入日起至年入月日止。303特许经营履约担保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运营维护保函。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3.履约担保金额共元,其中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元、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额元、移交履约担保金额元。(履约担保金额根据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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