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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GF—2004—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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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50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与解释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四章新建项目建设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项目的移交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违约的补救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方订方订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第二条协议一方: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协议另方: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条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文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和第五条(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七条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所列举的批准。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法律变更:指(a)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b)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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