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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属部门。二、术语和定义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2.“三同时”制度:指本站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a)粉尘浓度;b)噪音;c)高温;d)安监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四、职责1厂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文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万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五、工作程序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厂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六、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方方订方订万万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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