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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方方(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方订方订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⑧)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11)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3)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14)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备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15)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16)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2、履行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2)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3、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劫者。2)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4)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5)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8)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9)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此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10)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应填《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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