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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电气设备、电气运行和用电安全管理,避免各类电气事故、火灾爆炸和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检维修等的安全管理,承包商也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生产部负责组织编制电气设备年度检维修计划,对电气设备新建、改造的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气设备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行使电气设备、电气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检查、监督车间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和检维修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第六条:电工负责对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电气设备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对电气作业进行安全管理。车间对防雷、防静电检测进行现场配合。第三章:运行安全第七条:在配电室和重要电气设备现场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八条: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置、运行及检维修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九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第十条:移动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1、移动式电动工具引线及插头应完整无损,引线中间无接头,电动工具金属外壳可靠接地;2、移动式电动工具、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应装设检测合格的漏电保护器;3、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采用防爆型4、移动式电动工具电源线须架设在牢固的支架上,穿越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5、搬运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应先切断电源;6、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第十一条:电气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正确使用符合要求的电气工具,熟悉触电急救方法,作业时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二条:车间应每月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整改。第十三条: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然后进行灭火,并及时通知有关领导、管理部门和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禁止使用水和泡沫灭火器灭火第四章:防雷第十五条: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第十六条: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2、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第十七条: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第十八条: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钢罐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第十九条:安装在钢储罐上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第二十条:甲、乙类厂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其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2、进出厂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第二十一条:丙类厂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d/a的地区,厂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其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18m;2、进出厂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第二十二条:装、卸甲B、乙类液体的鹤管和装卸栈桥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1、露天装卸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2、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3、进入装卸区的甲B、乙类液体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第五章:防静电第二十三条: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第二十四条: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第二十五条:当金属导体与防雷接地(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零)、信息系统接地等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第六章:防爆电气设备第二十六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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