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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保护对象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场所。不同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扑救难度等也不同。要根据不同情况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特点与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明确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一)特级保护对象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二)一级保护对象包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以及面积1000m2及以上的丙类库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重要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范围内的重要地下工业建筑和地下民用建筑。(三)二级保护对象包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二类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重要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范围内的非重要小型地下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见表4.1.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当与保护对象分别相适应。不同级别的保护对象,探测器设置的部位有所区别。总的来说,特别对象,是全面重点保护对象,探测器基本上是全面设置级保护对象,是局部重点保护对象,探测器在大部分部位设置。级保护对象。是局部普通保护对象,探测器在部分部位设置。(一)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8的有关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二)级保护对象宜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2.电信楼、邮电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动力机房;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8.档案楼的档案室、会议室、办公室:表4.1.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10.医院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实验室、贵重设备、仪器室: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15.甲、乙类物品库房: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外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走道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万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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