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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规定,“五职”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下井生产班次数不少于50%,带班下井必须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非带班下井每次下井时长不少于3小时。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对所属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部下井检查一次(所属煤矿数量多于10处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进行监督检查,对下井弄虚作假以及因下井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建议。二、严格井下作业人员管控。煤矿要持续推进”一优三减”,制定并落实减员目标。严格执行采煤作业面(上下隅角之间)、掘进工作面迎头50米内作业人数不超过9人的要求,不得以灾害治理名义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后巷维修和采掘平行作业。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交接班必须在安全区域进行。三、严格煤矿外包工程管理。煤矿企业应当对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资质,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工程技术人员配备、劳务用工以及“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井工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四、严格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煤矿应当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实际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系统各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对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要求组织调查处理,查明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对存在责任的单位、个人追究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造假、建设矿井违规组织生产、违规分包转包等重大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举报查实的煤矿,要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倒查煤矿上级公司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联合惩戒。五、严格事故停产整顿措施。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停产整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非智能化煤矿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事故煤矿停产整顿期间要严格落实警示教育、安全培训、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四项要求,定整改方案,同一作业地点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煤矿复工复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及安全防范措施,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前不得复工复产。六、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煤矿重大风险清单、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风险预警(红色预警)情况,深入分析研判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精准开展行政检查执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会商,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会商。加强对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的指导。七、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闭环工作流程,落实24小时值班要求,保持监测预警系统实时在线,确保系统声光报警功能正常,并在报警发生后1小时内反馈报警原因和处置措施。对于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水文和冲击地压指标异常、计划外停风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红色预警信息,应当立即撤出受影响区域人员。煤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撤离或逃生避险演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视情况对煤矿爆破作业导致的一氧化碳高值(≥500ppm)超限红色预警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违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坚决依法查处。八、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煤矿要严格落实全区煤矿现场作业若干安全红线清单,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等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盯守。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扎实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年活动,建立岗位风险“明白卡”,明确各岗位反“三违”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煤矿危险作业和反”三违”纳入检查执法重要内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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